大年初八杀妻案

(在中央12套【庭审现场】播出)
 


    【案情简介】
      案件类别:刑事
      承办律师:马怀中  郭新新
      罪    名:故意杀人案
      被 告 人:王某
      审理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郭某自由恋爱,2013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某怀疑王某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两人经常吵架,2015年2月21日,郭某听到王某接听一女子吕某的电话,两人再次发生争执,2015年2月26日,两人争吵并发生打斗,王某将郭某绊倒后骑在郭某的身上,用双手将自己的妻子郭某掐死。
    【判决结果】
      2015年6月29日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安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马怀中和郭新新律师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与其判处极刑,更不如让其带着悔罪内疚的心理认罪服法,给他在监外更多的时间来让其尽抚养不满2岁的孩子和对双方父母尽赡尽忠的义务。安阳中院院长作为主审法官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挽回了一个年仅24岁的年轻生命。
    【法律分析】
       一、王某在本案中构成自首,应依法对其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是:①《刑法》67条: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②最高法关于自首的解释、法释<1998>8号、法发<2010>60号规定,自己主动或亲属劝投供述罪行的属自首;③最高法《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二、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应与其他暴力犯罪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22条及“《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发犯罪,因被害人过错或基于激情犯罪应与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犯罪处理时要区别开来。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的矛盾,不论二人谁对谁错,谁的过错大谁的过错小,受害人均不应受到被剥夺生命的处罚,但本案毕竟是家庭矛盾,根据以上事实,在适用法律上应与其他严重犯罪有所区别。
       三、案件发生后,被告亲属对受害人亲属主动做了赔偿,应对本案被告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是:①《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②最高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④最高法宽严相济的规定。
       四、对本案犯罪主体情况及罪后态度对量刑的影响谈几点 
      法律方面:《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23条、最高法《关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18条均规定对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五、具体量刑标准,王某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法律依据是:①《刑法》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②《刑法》62、63条,犯罪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在法定刑限度内处以刑罚或在本法规定的数个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③《刑法修正案(八)》,解决了法定刑的确定问题,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作为法定刑;  ④参考案例CCTV12台法制频道类似案例判15年,以此案例定刑对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达到统一,有效提醒青年人应理智解决婚姻问题,否则双方及其家庭都要付出沉重代价。
       六、本案性质辩护人倾向于故意伤害致死
      法律方面:①最高法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切实观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指出: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对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难以区分时,一般可考虑按故意伤害定罪;②《刑法》22条: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为犯罪预备;③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6条:宽严相济中的“严”主要指罪行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情况。
    【办案感想】
      挽回了一个年仅24岁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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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7-0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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