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立法惩治小三现象
最近有报道,婚姻法学专家正在研讨立法追究小三的责任,这是一个好消息。
正如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指出,《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随着《婚姻法》的日益完善。《婚姻法》最大的不完善在于没有“罚则”。法是什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辞海》1977年第一版969页) 可见,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不就象一纸空文吗? 难怪一些“陈世美式”的男人可以任意背叛自己婚姻!小三可以肆无忌惮地破坏别人的婚姻!
“小三现象”已经到了非惩治不可的地步了! 小三的问题它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她不但挑战了人类文明的底线,而且严重的侵犯了社会公共次序。它妨碍和破坏婚姻家庭,破坏了和动摇了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的稳定。
世上没有完人,也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婚姻。再美满的婚姻都可能有低潮期,都可能会出现裂缝;一般的婚姻更是如此;如果社会外因促进和睦,这婚姻就可能走出低潮,弥合裂缝。人需要帮助,婚姻也是需要帮助的;正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亲”。 然若有小三这样的外因的冲击和破坏,那些正当低潮期的、有裂缝的婚姻恰如遭受原子弹般的轰击,其后果必然导致大量不该解体的婚姻破裂了。其罪还轻吗?
卖淫嫖娼作为一种社会丑恶现象都是打击的对象,难道在小三现象的破坏力比卖淫嫖娼低吗?我看有过之而无不及。
结婚时政府部门审查登记后发给证书,成为合法婚姻。未经登记发证的,不管你是明媒正娶、拜过天地、还是办过酒席等都不是合法婚姻。法律、政府应该给予合法婚姻已有力的保护。如果发生在婚姻内的二奶、小三现象只是归结于情感问题、道德问题的话,那还不如结婚时法律也别管了。
婚姻的双方都有向对方负责的义务。负什么责任呢?法律责任!感情破裂就正大光明地离婚,在婚内就不能去通奸!婚内通奸就是刑事犯罪,就应该制裁。婚内通奸怎么说都应该是个法律问题!婚内通奸应不同于婚外通奸,不能一概以道德问题而论。因为离婚的大门是开着的。
秦香莲还没有宋王朝颁发的婚姻凭证呢,官府还给秦香莲做主保护,包拯还能依法铡了陈世美。今天的法律就不能有效地保护合法的婚姻吗?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家庭的稳定,破坏家庭就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就应该是一种刑事犯罪。
婚内通奸即使目前没有达成是刑事犯罪的共识,至少应该给予治安处罚,行政拘留15天!也可以有效制止当前的小三、二奶乱象。 小三、二奶的乱象不能再继续了,尽快完善立法惩治乱象是时代的需要!